案號:(2021)最高法民轄56號
原告:李某軍
被告一: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軍訴被告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李某軍于2020年1月7日起訴稱,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的中國科學院青島××期工程,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與李海軍簽訂勞務施工合同,約定將該工程二標段2#地塊(12棟)電氣工程分包給李海軍,合同約定每平方米單價27.5元,結算平方量以竣工圖為準。后因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退場,李某軍實際施工2#地塊10棟樓,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特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勞務費553686.9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20年5月13日,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雙方已在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中約定管轄,約定內容為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可以起訴至大連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一審裁定:
2020年5月25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11民初559號民事裁定,認為雙方約定管轄法院不明,駁回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3日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裁定: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約定選擇大連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應予支持。2020年9月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民轄終306號民事裁定,撤銷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55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本案雙方簽訂《中科院青島科教園一期工程勞務施工合同》,約定施工內容為中國科學院青島科教園一期工程一二標段2#地塊電氣預埋安裝工程。故本案合同性質實質并非勞務合同糾紛,基礎法律關系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雙方在簽訂《中科院青島科教園一期工程勞務施工合同》中約定管轄,因違反專屬管轄,應認定為無效,本案工程地點在青島市黃海區。故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案依法應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院指定管轄。
最終裁定:
最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