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招標項目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推薦了三名中標候選人。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異議函稱第一中標候選人的項目負責人有在建項目。經調查,該情況屬實。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嗎?還是只能重新招標?
解 析: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